经典案例
·栏目正在建设中...
行业动态
武汉市餐饮业油烟净化器基本要求

[修改时间:2014-3-29 19:23:12  浏览次数:3398]
 

 基本要求

 1、武汉油烟净化器产品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,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
 2、饭店油烟净化器产品外观应平整光洁,便于安装、保养与维修。

 3、餐饮业油烟净化系统焊缝、接口处、设备本体均应密封。

 4、酒店油烟净化分离和收集的油污、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造成二次污染。

 5、汉阳机械式油烟净化器更换下的滤料应集中处理,不得造成二次污染。

 6、汉口电子式油烟净化器应有醒目的安全提示和接地装置。

 7、武昌湿式油烟净化器的液体循环系统应无渗漏。

技术要求

 1、食堂油烟净化器以及餐馆油烟净化器、酒店油烟净化器产品在额定处理风量下,油烟净化率应符合表1规定。

 2、低空排放以及高空排放的油烟净化器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平均无故障累积运行时间应不小于3000h。

 3、油烟净化器在额定风量运行时,其系统阻力及设备的噪声应符合表2要求。

表2 系统阻力及噪声限值产品类别 系统阻力,Pa 噪声,dB(A)

机械式(J) ≤600 ≤80

电子式(D) ≤150 ≤80

湿 式(S) ≤300 ≤80

复合式 ≤600 ≤80  4、湿式油烟净化器的液体应循环利用,外排气的含湿量应不大于8%。

 5、电子式油烟净化器的两极板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50MΩ。

 6、油烟净化器电器控制箱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。

 
【打印此文】 【关闭窗口】 【返回上一页】

鄂公网安备 42010502000396号